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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金融开放新突破 境外资本参与省内风投有了“新边界”

1月11日,记者从省发展改革委获悉,我省7部门联合印发《河南省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准入条件、投资领域、投资方式等。

所谓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是指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与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外国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吸引外资投资省内,引进外国投资者先进理念和管理经验,其主要优势在于外汇资金可以在外资私募基金层面汇兑为人民币,并以人民币形式投资于国内的PE(私募股权投资)以及VC(风险投资)市场。

据悉,此次试点政策在河南自贸试验区和航空港区的落地,填补了河南地区的空白。

《暂行办法》明确的试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基金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企业)两类。

如何申请认定试点企业?《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提交试点管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及主要负责人员基本情况等相关材料,向试点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办公室提交试点申请。审核后,试点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并完成中基协登记备案。

试点企业有哪些门槛?《暂行办法》明确,试点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1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试点基金企业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在出资人方面,要求试点管理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较高的资信条件,试点基金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为具备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担能力的机构或个人。(记者 逯彦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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